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CB 1688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tech )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废止。
标准中有关防渗层完整性的条例如下: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 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 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 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 料。
7.4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 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0.3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 6 个月进行一次防渗衬层完整性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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