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估需求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中7.10条规定:
“填埋场应根据渗滤液水位、渗滤液产生量、渗滤液组分和浓度、渗漏检测层渗漏量、地下水监测结果等数据,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进行修订以及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填埋场运行期间,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两年一次;封场至设计寿命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三年一次;设计寿命期后,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2、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2015年1月 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04月29日修订);(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实施);(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实施);(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06月05日实施);(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2020年01月01日实施);(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11)《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2019年12月20日实施);(13)《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
3、技术依据

(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35-2013);(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生态环境部第15号令);(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2022);(6)《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7)《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9)《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 号)。
4、编制依据

(7)企业实际运营中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处置台账等。
5、工作内容

按照标准规范,通过对危废填埋场及周边环境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危险废物填埋场固废填埋情况,渗滤液水位、渗滤液组分及浓度、渗滤液产生量、渗漏检测层渗漏量,填埋场周边监测井水质监测数据,以及日常运营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等。
通过分析异常监测数据判定与填埋场的关联性,进而说明填埋区防渗层的有效性,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提出相关环境管理建议,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填埋场生态环境管理和安全运营提供依据,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中的规定固废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评估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我公司为专业的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评估机构,具有多名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并配备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可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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